定兴限行信息
关于采用飞机防治春尺蠖的通告为了有效控制我县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6号)和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组织开展年度重点区域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县政府决定对春尺蠖重点发生区域进行飞防作业。为保证飞防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飞防作业时间年4月10日开始,至4月17日左右结束。二、飞防区域1.京港澳高速两侧各米宽范围内;2.京昆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50米宽范围内;3.拒马河河道两侧重点区域;4.省道定兴连接线两侧各50米宽范围内;5.县城范围及周边各村区域。三、使用机型和药剂1.机型:直升机。2.药剂:25%灭幼脲。四、注意事项1.飞防期间,在飞防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禁止向空中释放气球、风筝、航模等低空飞行器和漂浮物。3.飞防区域内单位、居民必须关好门窗,不要晾晒衣被、食物,同时将饮用水井、水塔遮盖。4.飞防用药为仿生制剂灭幼脲,对桑蚕、蜜蜂、养殖鱼等有一定影响,请相关乡镇接到通告立即安排各村利用广播等形式进行反复宣传,重点确保所辖区域内的桑蚕、蜜蜂、鱼等养殖户家喻户晓,告知其在飞防期间做好保护措施。养蜂户必须自行将蜂撤离作业区2公里外,鱼池(坑)内要自行采取防护措施。5.飞防期间,请广大群众不要惊慌,作业飞机飞行高度属安全范围,不会对地面上的人、物等造成威胁。6.在飞防作业期间和喷药后50天内,严禁到防治区内放蜂、放牧、采摘野菜及树叶嫩叶,避免发生安全事故。7.如遇大风等不适合飞防作业时,防治日期顺延。特此通告。定兴县人民政府年4月3日关于全县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根据省市关于秸秆垃圾禁烧工作部署,结合我县防火工作严峻形势,为避免各类火灾发生,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禁烧对象凡是秸秆、灰粪、落叶、垃圾、纸钱等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一律纳入禁止焚烧范围。二、禁烧区域根据省市禁烧区域划分相关规定,县域范围内全部为禁烧区域。三、禁烧时段县域范围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禁烧重点管控时段为春耕至秋收期间(3月20日-11月20日)。同时建立县、乡、村三级网格,在重点防火期间实行24小时巡查、值班制度,重点严控秸秆垃圾焚烧行为。四、禁烧处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相关规定:(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对拒不执行县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通告的;对不听劝助,故意焚烧秸秆垃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扣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对在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五、其他事项望全县广大百姓大力支持配合禁烧工作,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作出贡献。县政府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秸秆垃圾行为。举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定兴县人民政府年4月3日来源:定兴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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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定兴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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