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污染,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和垃圾(含落叶、荒草、杂物等),各单位和群众都要遵守禁烧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行为。
二、各乡镇、城区作为辖区内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广泛宣传禁烧工作的意义和要求,使禁烧工作家喻户晓。要加强巡查执法,把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乡镇、村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体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制度,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四、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含落叶、荒草、杂物等)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按照《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成区外焚烧垃圾、荒草、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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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定兴县人民政府
年6月13日
来源:定兴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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