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字〔〕96号)
办法总则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交易平台)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公开市场。
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省级交易平台,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融资信息汇集等综合服务及对市、县交易平台的业务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农业知识产权和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农村产权标的物流转交易活动。
市、县政府设立的交易平台原则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并做好省级交易平台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总则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村产权在公开市场交易,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办法第二章关于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其中第八条规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以下11个品种: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九)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应通过公开市场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公开市场流转交易。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按《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3号)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
第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交易平台可采取协议或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一条省级交易平台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备案。
市、县交易平台依照省级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制定各自的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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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资本(ID:zbyj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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