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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华郭建军滥用职权受贿行贿一审

除公诉人提交的上述的定罪、量刑证据外,被告人郭建军的辩护人提交了郭建军的荣誉证书、郭建军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郭建军父亲的兵役证及复员军人证书作为量刑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人及被告人对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评判认为,上述证据虽然可以证实被告人及其父亲曾经的付出及获得的荣誉,但不能成为被告人无视法律,肆意受贿的理由,故认为上述证据同量刑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

(三)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

本院根据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王文华、郭建军犯滥用职权罪所提供的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年4月,教育部等七部门颁布的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河北省教育厅通报,要求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从年秋季学期开始,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20%;各地在加大投入,合理调整收费标准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在3年内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保定市教育局、定兴县教育局关于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按国家和省的要求,从年起普通高中招生只保留公助统招生和公助指标生,取消择校生。定兴县教育局为解决学生入学及河北定兴中学及河北定兴第三中学经费不足的问题,通过召开局党委扩大会、校长会研究决定由刘某1与河北定兴三中合作举办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刘某1于年6月15日向保定市教育局递交与河北定兴第三中学联合举办“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的申请。年7月2日定兴县人民政府召开了有许秋民、李红娜等人及王文华、仙某、郭建军、张某3、吕某参加的县长办公会,会议决定成立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确定以公助指标生以外的学生和外来务工子女为三中实验学校主要生源的招生原则。定兴县教育局于年7月15日请示保定市教育局审批设立。保定市教育局于年7月29日批复同意成立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并招生办学,学校性质为民办普通高中,并向该校颁发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8月12日,定兴县民政局向该校核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定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该校颁发了组织机构代码。保定市物价局于年10月20日作出批复,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元。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年招生名,部分学生转入河北定兴中学及河北定兴第三中学,收取学费.16万元,以各种名义拨付给河北定兴中学万元、河北定兴第三中学万元,其余用于该校办学支出;年招生名,收取学费.15万元,拨付河北定兴中学万元、付给刘某万元及用于该校办学支出。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文华供述,证实年6、7月份,上级下发文件取消公办择校生收费,招收名额也大幅下降,公办中学收费标准也没有提高,学校经费难以维持,为了满足学生上高中的愿望,变通收取择校费和招生外籍学生到一中、三中学习,规避了国家有关招收高中生不让收费的规定,解决一、三中的经费不足的问题,为一中、三中的教师多发点奖励、补助,调动教学积极性,局里决定成立三中试验学校。当时联系实甫民办学校校长刘某1,因他的学校有一年没有招高中生,失去了办学资格,从新申请也没有审批下来。当时保定三中、一中分别成立了民办学校,便决定借鉴他们的做法,局里多次召开班子会决定成立一家民办中学收取择校费,学生学籍建立在民办学校。为筹备成立三中实验学校召开过多次会议,一般由其及班子成员仙某、郭建军、李某7、齐晓刚、潘某,还有张某3、田某、任某1、刘某1、普教股的许某参加。民办学校需要民间资本参与才能成立,经过和刘某1沟通,决定借用他的名义和三中联合办学从新申请一所民办学校。副局长郭建军主要负责协调筹备成立三中实验学校的工作,刘某1、田某、任某1等人负责办理申请手续。当时申请办理民办学校需要万人民币验资,其和任某2沟通借钱验资,跟田某、刘某1、刘某2找到任某2,并和田某、刘某2填写了担保手续,刘某1写了万的欠条。钱转到刘某1的卡上,验资结束后就把钱还给了任某2。学校的场地是租赁的河北康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每年租金多万元,租期4年。三中实验学校名义上是刘某1和定兴三中联合办学成立的三中实验民办中学,事实上由定兴县三中按照国办中学的模式管理,由仙某牵头,普教股、计财股等股室参与管理。学校的校长是三中的副校长田某、也是法人代表,教师大部分也是三中调过去的,还招聘了少部分人员。学校成立后,局里怕和刘某1有债权债务经济纠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经开会最后决定给刘某多万元,让他撤出。30多万元是从三中实验学校支出的。

年三中实验学校招录了0多人。三中实验学校收取择校费后,分数低的在三中实验学校读书,分数高的非定兴籍的学生分配到了定兴一中和三中就读,学籍建在三中实验学校。三中实验学校收取的择校费以租用定兴中学(一中)操场和捐款的名义分几次给了定兴中学(一中)几百万;分几次给了定兴三中几百万,剩余的部分用于三中实验学校购置教学设备和日常支出。

年、年择校生的收费标准是局里都开会研究的,参会人员有班子成员、一中校长吕某、三中校长张某3、三中实验学校校长田某、计财股股长刘某2、法制室主任赵克明、普教股股长许某、招生办主任田学军等人。收费依据是按照物价局制定的标准确定的。

2、被告人郭建军供述,同被告人王文华供述内容一致。

3、证人张某3(定兴三中校长)证言,证实年河北省教育厅发文,明令禁止公办高中学校收取高中生择校费。在年7月份一天,其到县教育局局长王文华办公室开会,参加会议的有王文华、仙某、郭建军、一中校长吕某、三中副校长孟庆祥(现任三中实验学校校长)。王文华说高中不再让收取考生择校费,民办学校还可以收,为了能多收取些费用,解决经费的问题,成立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学校组建工作由郭建军牵头,借用刘某1的名义(刘某1任董事长)成立民办学校,三中派教师和管理人员,田某参与。王文华带着田某他们到廊坊一个老板那儿借了万元,作为学校的注册资金,刘某1在定兴三中实验学校没有真实出资,教育局就是利用他的名义。教学场地是租借康城公司许玉合的。按照县教育局指示,三中派老师参与管理,三中副校长田某兼任三中实验学校校长,财务管理是独立的。定兴三中实验学校于年7月底成立,名义上是民办学校,实际上是在教育局主导下成立的。年10月份左右,王文华说刘某1撤出实验学校,让其在协议上签字。后来教育局法制办起草了一份协议,内容是实验学校给刘某万元,刘某1撤出三中实验学校,学校与刘某1不再有任何关系。这份协议在定兴三中实验学校保存着。

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年招收了0多名学生,当年一中分数线大概是分,三中分数线分,分数线以上的学生根据他们的意愿分别分配到了一中和三中。年招收工作还没有结束,目前分到三中的大概有名。这些学生的学籍仍在三中实验学校。收取择校费从元到元不等。这两年关于实验学校收取择校费收费每年都开一次会,由王文华组织教育局局党委成员仙某、张建军、齐晓刚、计财股股长刘某2、法制股长赵克明等,还有一中校长吕某、一中主管教学副校长王聪志,三中主管教学副校长岳元龙,实验学校校长田某和其。会上,王文华拿出教育局制定的收费草案,征求意见,有意见就提一提,没有意见就按照草案执行了。年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变向收取择校费0多万元,给了定兴三中万元用于学校日常经费开支,也给了定兴一中一部分钱。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变向收取择校费是在年国家规定取消公办高中择校生,禁止收取择校费后,教育局为了扩大招生,解决一、三中的经费不足的问题,成立了形式上的民办学校,变通收取费用和招生外籍学生到一中、三中学习,规避了国家有关高中不让收取择校费的规定。

4、证人刘某1(实甫中学校长)证言,证实年7月份一天,定兴县教育局郭建军通知其找王文华局长,其到王文华办公室后,王文华叫上郭建军、仙某,说从年开始公立高中不准收取高中入学择校费,但民办高中可以收取。教育局打算以其名义成立一所民办高中名字就叫“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由于过去其在县里办过高中,王文华让其帮助教育局办理成立民办高中的手续,由于其是办学校的,经常跟教育局打交道,就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其和三中副校长田某到定兴文化广场附近的农村信用社,以其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田某把银行卡取走了,用来以后给学校出资用。教育局设立三中实验学校,需要至少万元注册资金。为了筹集钱,王文华带着其、田某和教育局计财股刘某2到廊坊燕郊向开发商任某2借了万元,由其给任某2打了一张借款万元的借条。王文华和刘某2、田某代表教育局做了担保。定兴县教育局职成教股负责民办学校设立手续的申报工作,为了向市教育局申报成立高中的手续,在任某1主任在场的情况下,其和三中副校长田某签订了一份联合办学的协议,主要内容是:由其出学校的场地和办学的资金,利润分成由其和三中六四分配。其实场地和资金仅是借用其名义,场地是以田某的名义和定兴康城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租赁康城文化中心作为教学场地。资金就是王文华从任某2处借来的那万元。学校经市教育局批准后,钱就还给任某2了。其保存了还款的复印件。

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经保定市教育局批准,于年的7月底成立,实际上定兴三中实验学校不是民办学校,是教育局主导成立的。当年9月份,其和田某(现任三中实验学校校长)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是实验学校给其38万元,以后学校跟其不再有任何关系。定兴三中实验学校董事长写的还是其名字。这38万元钱是县教育局开会研究确定的,由田某给其打进了上面提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里。年定兴三中实验学校招0名左右的学生,这些学生中有被分到定兴一中、三中去读书的。

5、证人田某(定兴三中实验学校校长)证言,证实其年12月至今任定兴县三中副校长、总务主任。年7月份左右,三中的校长张某3组织校级干部开会,传达局会议精神,申请一所可以择校收费的民办三中实验学校,从三中选派教师参与管理教学。后来局里开始组织筹备申请三中实验学校,决定以刘某1的名义申请,验资需要的万元人民币由局里想办法。年7月份的一天,局长王文华让其和刘某2、刘某1跟着去找任某2借钱验资,由其和王文华、刘红生填写了担保手续,刘某1写了万元的欠条。任某2的公司把万人民币转账到刘某1的银行账户,后来再把钱转到三中实验学校的账户上进行验资,验资结束后就把钱还给了任某2。教育局的职成教股任某1、刘某1和其负责三中实验学校前期上报审批手续事宜。三中实验学校名义上是刘某1和定兴三中联合办学成立的民办中学,实际上刘某1并没有出资,学校隶属于定兴县教育局。学校成立后给了刘某万元,他就撤出了。调取的三中实验学校年10月份第三册30号凭证包含的河北定兴第三中学与刘某1签定的协议书、收条、转账存根显示付给刘某万元劳务费的情况属实。现在三中实验学校和刘某1没有任何关系。年8月其兼任定兴三中实验学校校长,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师大部分是三中调过去的,三中实验学校还招聘了几位老师。场地是租赁的河北康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每年租金万元,租期4年。三中实验学校年共招录了本县和外县的学生1多人,收取1万元左右。收费标准是局里开会决定的,王文华、郭建军、仙某、刘红生、三中校长张某3、一中校长吕某、其和普教股许某参加了。年定兴一中的录取分数线是分,定兴三中的录取线是分,中考分数分以下的人左右收取择校费后在三中实验学校读书,分数线以上的非定兴籍学生收取择校费后根据学生的意愿分配到了定兴一中和三中,分以上的分配到一中。这是王文华还有主管招生办的仙某局长、三中校长张某3、一中校长吕某研究决定的。收取的择校费,支出了一笔万元的场地租赁费;王文华决定让三中实验学校以租用定兴中学操场和捐款的名义分三次共给定兴中学万元;分两次给定兴三中万元;剩余的部分由三中实验学校购置教学设备和日常支出。年招录了多人,分到三中的多人,一中的多人,三中实验学校人左右。

年国家政策取消择校生,定兴县教育局为了扩大招生解决一、三中的经费不足的问题,成立这个形式上的民办学校就是为了变通一下,可以收取择校费和招生外籍学生到一中、三中学习,规避了国家高中生有关不让收费的规定。

调取的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年10月20日25号记账凭证复印件显示三中实验学校付给定兴第三中学万元;年10月23日29号凭证复印件显示三中实验学校付给定兴第三中学万元;年4月26日10号凭证复印件上面显示三中实验学校以捐款的名义付给定兴中学万元;年10月20日26号凭证复印件上面显示三中实验学院以租用费的名义付给定兴中学万;年10月29日31号凭证复印件上面显示三中实验学校以捐款的名义付给定兴中学万情况属实,每次拨款都有用款计划表,上面有刘某2、仙某、王文华的签字,这些支出都是教育局王文华局长决定,由其执行的。河北定兴中学和定兴一中是一所学校。

6、证人刘某2(定兴县教育局计财股股长)证言,证实年国家政策取消择校生,年7月份左右,为解决定兴县高中上学难问题及一、三中经费不足的问题,定兴县教育局想成立一家可以择校收费的民办中学。当时定兴县教育局联系的经营实甫民办中学的刘某1,因他的学校有一年没有招收高中学生,失去去了办学资格,定兴县教育局决定以他的名义再从新申请一所民办学校。当时申请办理一所民办学校需要万人民币验资。借钱还钱经过同刘某1、田某证言一致。成立的三中实验中学的校长、法人代表都是田某。田某原先是定兴三中总务主任,经局研究到三中实验学校任校长。三中实验学校名义上是刘某1和定兴三中联合办学成立的民办中学,实际上刘某1并没有出资,三中实验学校隶属于定兴县教育局。学校成立后,年10月份左右给了刘某万元,他就撤出了。现在三中实验学校和刘某1没有任何关系,定兴县三中实验学校隶属于定兴三中,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师大部分是三中调过去的,三中实验学校还招聘了几位老师。场地是租赁的河北康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每年租金万,租期4年。三中实验学校前期上报审批手续事宜是由职成教股任某1、田某、刘某1负责的,验资的时候其才参与。

7、证人仙某(定兴县教育局副局长)证言,证实其自9年3月任教育局副局长,主管普教股、教研室、招生办、支付中心和计财股工作。证言同上述证人证言内容一致。

8、证人吕某(定兴一中校长)证言,证实成立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的目的,成立过程,及人员、场地等情况,同其他证人证言内容一致。

9、证人李某7(定兴县教育局主任科员)证言,证实其分管法制、公会、校产办、校园安全。因年国家政策取消择校生,为了扩大招生解决一、三中的经费不足的问题,教育局局长王文华主持召开班子会,研究成立民办学校,班子会上也说明了成立这家形式上的民办学校的目的就是变通收取择校费和招收外籍学生到一中、三中学习,算是打“擦边球”,规避国家高中生有关不让收费的规定。成立民办学校的事情属局职成教办负责,班子会明确由副局长郭建军负责、职成教办具体落实办理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的办证手续。刘风瑞有一个民办学校的资质,注册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用的是刘风瑞的名义,刘风瑞没有实际投资,也没有管理三中实验学校的实力和经验,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名义上是民办学校,实质上是借民办学校“壳”的公办学校,在学校手续办完开始运营时,必须让刘风瑞退出。王文华主持开班子会研究给刘风瑞点钱让他退出,听说当时给了刘风瑞38万元。局里开党委会,决定提三中的后勤主任田某为三中的副校长并兼任三中实验学校校长,由三中派出教师到三中实验学校任教,定兴县三中实验学校实质就是三中的一个分校。三中实验学校按民办学校的名义收费,收费标准是局里开会研究的,招收低于一中、三中录取分数线的本县和外县的学生,招录的学生分到三中有一部分,分到一中一部分,三中实验学校留一部分,收的费用也分一部分给一中、三中。

10、证人任某1(职成教办公室主任)证言,证实其负责全县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工作。年国家政策取消择校生收费,局里为解决一、三中经费不足的问题,想成立一家可以择校收费的民办中学,为这事局里开了好几次会,年6月份左右,局长办公会开会研究时,参加会议的有王文华、仙某、郭建军、刘洪升和其。会后由其负责手续审批,并让其联系已由王文华沟通好的刘某1。负责审批的保定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的人说,申请办理民办学校需要万人民币进行验资,其向主管局长郭建军作了汇报。其不知道验资的万元是怎么解决的。参与办理三中实验学校的审批的还有田某和刘某1。年7月底,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经保定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田某是法人代表,刘某1担任董事长。三中实验学校名义上是刘某1和定兴三中联合办学成立的民办中学,实际上刘某1并没有出资,也不参与管理,三中实验学校隶属于定兴县三中,归教育局管。场地是租赁的河北康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每年租金万元。

11、证人许某(定兴县教育局普教股股长)证言,证实定兴县有三所民办中学,其中实甫学校、定兴影视武术学校既有初中又有小学,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只有高中。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名义上是刘某1和河北定兴第三中学联合办学成立的民办中学,但是刘某1没有出资,也不参与管理,事实上定兴三中实验学校是隶属于公办三中的一所高中学校。

年之前,河北定兴第三中学(三中)和河北定兴中学(一中),分别录取不够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年国家政策取消择校生收费,收取学生费用的收费标准也未提高,学校经费紧张,不够录取分数线的学生上学也就成了问题。局里针对当前形势,决定成立一家民办中学收取择校费,学籍建立在民办学校。当时局里决定以刘某1的名义和三中联合办学申请一所民办学校。其参与了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申请成立的过程。年6月份左右,其参加了局党委会扩大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王文华、仙某、郭建军、刘洪升、李某7、齐晓刚、任某1、赵克明、张某3、田某等人。会议明确了办校的目的就是解决三中和一中经费紧张的问题,决定由郭建军副局长负责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的协调筹备成立和手续审批工作,田某和职成教办公室人员负责办理申请手续,配合郭建军工作。定兴三中实验学校是年7月底,经保定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田某是法人代表,刘某1担任董事长。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师大部分是三中调过去的,定兴三中实验学校还招聘了几位老师。场地是租赁的河北康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

12、证人潘某(定兴县教育局副主任科员兼人事股股长)证言,证实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名义上是民办高中,实际上是根据定兴县教育局领导指示,借用刘某1的名义和定兴三中成立的一所高中学校。年河北省教育厅发文,明令禁止公办高中学校收取高中生择校费。教育局长王文华多次在开党委会的时候提到高中不再让收取考生择校费,民办学校还可以收,为了能多收取些费用,解决经费的问题,成立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学校组建工作由郭建军牵头,借用刘某1的名义成立,三中派教师和管理人员,田某参与申报工作。为成立民办学校,局里开了好几次会议,主要有王文华、郭建军、仙某、李某7、齐某和其,以及职成教办公室主任任某1等人参加,决定由副局长郭建军牵头,职成教办公室主任任某1负责手续和申报。年7月底经保定市教育局批准成立了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田某是法人代表,刘某1担任董事长。听说王文华带人从任某2那儿借来了万元,作为学校的注册资金,刘某1并没有出资,也不参与管理,事实上三中实验学校隶属于定兴县三中,都归定兴县教育局管理,学校成立后给了刘某万元,他就撤出了,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师大部分是三中调过去的,还招聘了几位老师。

13、证人齐某(定兴县教育局副局长)证言,同潘某证言内容一致。

14、证人任某2(三河市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实年7月份,王文华给其打电话说定兴县教育局想成立三中实验学校,需要万注册资金,向其借款万,注册完就还,其让王文华、田某、刘风瑞、刘某2四人做担保,年7月23日将万元打到他们提供的账户上,7月28日他们就把款还了。

15、年4月25日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北省教育厅通报,证实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从年秋季学期开始,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20%;各地在加大投入,合理调整收费标准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在3年内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

16、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暂行),证实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详细规定。

17、保定市教育局关于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年5月20日),按国家、省要求,从今年起普通高中招生只保留公助统招生和公助指标生,取消择校生。

18、定兴县教育局关于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年5月25日),按国家、省要求,从今年起普通高中招生只保留公助统招生和公助指标生,取消择校生。

19、刘某1与定兴三中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证实年6月15日,刘某1与河北定兴第三中学就共同创办定兴三中实验分校达成协议,学校性质为民办,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刘某1租赁原“康城文化培训中心”为办学场地,另出资万元,占60%股权,定兴三中负责师资配备与管理,占40%股权。

20、办学申请,证实刘某1于年6月15日向保定市教育局递交与河北定兴第三中学联合举办“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的申请,招收公助指标生意外的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21、定兴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证实年7月2日定兴县人民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参加人员有许秋民、李红娜、郑长海、赵春海、王文华、仙某、郭建军、张某3、吕某,会议决定成立定兴三中实验学校;成立由副县长李红娜为组长,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及三中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三中实验学校组建工作领导小组,三中实验学校的性质为民办学校,以刘某1为举办人,以“康城文化中心”为基础,由教育局负责管理,建立定兴三中与三中实验学校资源共建共享、协同发展的长效机制;确定以公助指标生以外的学生和外来务工子女为三中实验学校主要生源的招生原则;严格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收费和管理行为。

22、河北定兴第三中学实验学校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刘某1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证实该校董事长为刘某1、董事会成员田某、刘志勇、谢艳峰、李树发以及刘某1的基本情况。

23、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章程,证实年7月3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章程,由刘某1和河北定兴第三中学兴办定兴三中实验学校,举办者投入万元,包括资金万元,实物万元。

24、定兴县教育局关于成立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的请示,证实刘某1依托定兴三中优质教育资源,利用“康城文化中心”的场地,成立民办高中“定兴三中实验学校”事项已经定兴县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经定兴县教育局初步审核,符合设置标准,定兴县教育局于年7月15日请示保定市教育局予以审批设立。

25、河北定兴中学与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共用定兴中学操场的承诺书,证实河北定兴中学于年7月15日作出承诺,与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共同使用该校操场,保障两校学生的体育锻炼。

26、租赁协议书,证实河北康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定兴三中实验学校整体租赁河北康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场地作为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的办学场地,租金每年万元,天然气初装费.5元由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垫付。

27、定兴教育局党委扩大会议记录,证实年7月17日定兴县教育局召开党委扩大会,参会人员有王文华、仙某、郭建军、卢勉、潘某、田学军、刘红生、许某,会上讨论了成立三中分校事宜,经请示市局、县委、县政府,由个人投资,成立民办高中,由教育局把握,具体事宜由三中操办。

28、保定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证实申报学校名称为定兴三中实验学校,主办单位为刘某1、河北定兴第三中学,办学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中,并对法人代表刘某1的基本情况、学校校长田某的基本情况、办学工作人员情况、专职教师情况、教学计划、校舍情况、主要教学设备作了详细介绍,定兴县教育局年7月27日审查意见为同意报市局审批,保定市教育局年7月29日审批意见为同意成立定兴三中实验学校。

29、保定市教育局发文签核单、关于同意成立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的批复、保定市教育局通知(保教发规25号),证实保定市教育局年7月28日批复同意成立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并招生办学,刘某1与定兴三中合作举办的定兴三中实验学校为民办普通高中,在定兴县城内通兴西路原“康城文化培训中心”院内办学,与定兴中学共用操场,坚持校园独立、财务管理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独立。

30、刘某1收条及还款的电汇凭证,证实年7月22日收到三河市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万元,7月28日归还。

31、保定盈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证实经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委托,保定盈秀会计师事务所年7月23日出具验资报告,截至年7月23日止,该学校收到刘某1缴纳的注册资本万元。

32、年7月28日会议记录,参加人员为全体校长、股长,主持人为王文华,会议涉及成立三中实验学校,录取分以上学生,本县0起价,最高10元;外县0元起价,最高2万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实保定市教育局于年7月29日向定兴三中实验学校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5月6日经过年检。

34、定兴三中年8月8日、17日会议记录,证实会议涉及全力支持三中实验学校,三中实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由三中负责等内容。

35、(银兴)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证实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准予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在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兴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实定兴县民政局于年8月12日向定兴三中实验学校核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实保定市定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年8月12日向定兴三中实验学校颁发了组织机构代码,机构类型为社团法人。

38、保定市物价局关于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批复,证实经保定市物价局于年10月20日批复,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元。

39、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开户信息,证实该校为民办非企业性质。

40、河北定兴第三中学与刘某1签订的协议,证实河北定兴第三中学同意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给付刘某万元,刘某1辞去定兴三中实验学校董事长职务,不再承担经营风险、享受利润分红。

41、河北定兴三中实验学校教学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证实刘某1与定兴县中科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某3)签订教学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42、定兴县教育局、、年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意见,证实三年的录取分数、收费情况,其中年招录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年取消择校生;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分。

43、三中实验学校、年收费标准、三中实验学校教师名单、聘任教师花名册,证实该校年、年收费标准及教师情况。

44、年招生去三中学生名单,证实共计人、收费2800元(学费元、住宿费元)。

45、年招生去一中学生名单,证实共计人、收费元(学费元、住宿费元)。

46、年三中实验学校新生名单,证实共计人、收费6950元(学费元、住宿费元)。

47、年招生拟到三中学生名单,证实共计人、收费元(学费2861元、住宿费125元)。

48、年招拟到一中学生名单,证实共计人、收费元(学费4元、住宿费元)

49、年三中实验学校新生名单,证实共计人、收费元(学费3280元、住宿费元)

50、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关于年招生情况的说明,证实招生学生人,学费总计.16万元,住宿费总计66.万元,两项合计.万元。另转入生收入9.万元,退学学生退费42.万元。以上各项共计收入.万元,支出42.万元,截止年12月31日账面收入为余额.万元。附:事业收入总账。

51、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关于年招生情况的说明,证实招生学生人,学费总计.15万元,住宿费总计37.万元,两项合计.万元。另7月前转入生收入5.万元,已办退学学生涉及退费9.39万元,已退学学生退费29.万元。以上各项共计收入7.万元,支出29.万元,截止年7月31日账面收入为余额.万元。附:事业收入总账。

52、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用款计划表、记账凭证、捐款协议、租用协议书,证实定兴三中实验学校于年10月20日支付给定兴三中无形资产使用费万元,10月23日支付给定兴三中无形资产使用费万元;年10月20日支付定兴中学场地租用费万元,年10月29日支付给定兴中学无形资产使用费万元,年4月26日支付给定兴中学无形资产使用费万元。

53、自河北定兴中学调取的年定兴三中实验学校为河北定兴中学招生名单及定兴三中实验学校拨付给定兴中学的费用凭证,证实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分别于年10月19日、29日、年4月26日拨付给定兴中学万元、万元、万元;定兴三中实验学校为河北定兴中学招生入学类别分为本县文化择校、本县艺体择校、外县择校;学籍类别分为本校学籍、三中实验分校学籍、无学籍。

54、河北定兴中学关于万元的账务及使用情况说明,证实年10月拨入万元(帐页摘要显示收取房租及其他收入.75万元,其中万元由定兴三中实验学校拨入,企业13.75万元为房租收入);年4月拨入万(帐页中摘要显示收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收入项目的其他项)两次共计万,收取时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其中一部分用于财政直接支付(电费、设备购置费、设施设备维修费等),一部分用于缓解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班主任费、加班劳务费),因该笔款项未单独设立账户和账目,因此在各项支出中不能确定哪些支出是来自于这万元。

55、自河北定兴三中调取的年财政专户台账及缴款书,证实定兴三中收到定兴三中实验学校拨款万元。

56、河北定兴三中关于万元使用情况说明,证实定兴三中实验学校转入的万和定兴三中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共同纳入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其中一部分用于财政直接支付(电费、设备购置费、设施设备维修费等),一部分用于缓解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班主任费、加班劳务费),因该笔款项未单独设立账户和账目,因此在各项支出中不能确定哪些支出是来自于这万元。

57、年定兴三中实验学校9、10、11、12月用款计划表、拨款计划表、拨款清单,证实年10月份拨款元、11-12月份拨款.3元,款项用于三中实验、三中、一中及日常开支及拨付刘某万。

58、刘某1与三中签订的退出协议、三中实验学校支付刘某万元凭证及刘某1于年10月28日收到38万元的收到条,证实刘某1自愿辞去定兴三中实验学校董事长职务,不再参与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的决策及管理事务,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给付其38万元。

59、年定兴三中实验学校1-7月用款计划表,证实该校年1月支付.83元;2、3月支付.13元;4、5月支付.1元;6、7月支付.31。上述款项用于该校运营支出及拨付定兴中学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除提供上述证据外,还提供了如下综合证据:

1、中共定兴县委组部干部任免通知书、任职证明及定兴县教育局任职通知及证明,证实王文华8年11月任定兴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郭建军9年12月-年3月任教育局副局长,年3月至今人教育局主任科员;卢勉年10月29日任电教仪器站站长。

2、定兴县教育局党委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

(1)9年4月1日通知,证实王文华(党委书记、局长)负责教育局党委、行政全面工作,分管人事股;焦建奇(党委副书记、主任科员)分管办公室、计财股、校产办;仙某(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普教股、教研室、招生办、电大;李某7(党委委员、副科级领导干部)分管安监股、法制室、工会、物业办;郭建军(党委委员、副主任科员)分管督导室、电教站、职成教办、进校。

(2)年3月11日通知,证实王文华(党委书记、局长)负责教育局党委、行政全面工作,分管人事股;仙某(副局长)分管普教股、思政体卫股、教研室、招生办、电大;郭建军(副局长)分管督导室、电教站、职成教办、进校;李某7(主任科员)分管安监股、法制室、工会、校办产业办公室;齐晓刚(副主任科员)分管办公室、物业办;

(3)年4月11日通知,证实王文华党委书记、局长,主持教育局党委和行政全面工作;仙某副局长分管计财股、支付中心、普教股、教研股、招生办;郭建军主)任科员,分管电教站、督导室、进修学校;李某7主任科员,分管法制室、教育工会、安监股;齐晓刚副局长,分管党委办、办公室、思政体卫股、校产办、职成教办、监察室;潘某副主任科员,分管人事股、电大分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华、郭建军、卢勉分别利用担任定兴县教育局局长、副局长、电教仪器站站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更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书平在销售其产品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王文华、郭建军、卢勉数额不等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及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华、郭建军、卢勉犯受贿罪、被告人王书平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文华受贿数额累计82万余元、郭建军受贿40万元,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受贿数额20万元以上至万元的,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刑期,鉴于二被告人均积极退缴赃款,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勉受贿10.5万元,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刑期,鉴于被告人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上述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书平犯行贿罪,行贿数额50万元,鉴于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主动交代自己行贿行为及他人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对本案的侦破起到了积极作用,悔罪态度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华、郭建军犯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一般表现为: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没有具体规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的对事项作出决定或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的履行职责。综上,构成本罪首先必须具备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次滥用职权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失。定兴县教育局并无成立学校的决定权,根据在案证据可知,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的成立经过定兴县教育局党委扩大会的集体讨论提出动议,后经定兴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保定市教育局审批等环节成立的。本案被告人王文华、郭建军只是主持或参加了相关会议,并无超越职权或者玩弄职权的客观表现,成立该学校的目的也并非为了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其次,该学校成立后,学费、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也是经过保定市物价局核准的,在收取择校费的同时,为有心求学而自愿支付高额择校费的学生提供了就学机会,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该学校本身及定兴中学、定兴第三中学经费不足的问题。故定兴县教育局并未受到损失;对于被收取择校费的学生及家长而言,在该部分学生未达到公助生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仍有学可上,并且能享受到定兴中学及定兴三中教学资源,也并无损失可言。故在案证据所能认定的事实,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被告人王文华、郭建军虽参与定兴三中实验学校的成立事宜,成立后的定兴三中实验学校变相违规收取择校费,二人作为定兴县教育局的主要负责任人,虽在客观上表现出一定的故意规避相关部门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但不宜认定为犯罪。对公诉机关关于王文华、郭建军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文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文华被监视居住十七日,可折抵刑期八日,即自年8月18日起至年2月9日止。)

(1)被告人郭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郭建军被监视居住十日,可折抵刑期五日,即自年8月11日起至年8月5日止。)

三、被告人卢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被告人王书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被告人王文华、郭建军、卢勉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违法收受的现金已由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予以追缴,被告人王文华违法收受的三星SCH-W手机一部、克金条一块、60克金条一块、克金条一块已由本院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齐震虎

审判员   张新科

审判员   魏 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苑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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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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