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市政府正式印发《保定市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保政发〔〕4号),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定》指出:保定市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全区域,其他县(市、区)建成区、开发区建成区,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据今年1月定兴县政府公告,定兴县全年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县城建成区国道(含国道及两侧门店)以西、南拒马河以东、北环路(含北环路)以南、金台路(含金台路)以北;各乡镇视情况自行划定禁放区。禁放区内严禁放烟花爆竹。
各乡镇、城区和公安、应急管理、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引导本单位职工和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以电子礼炮等环保形式开展有关庆祝活动。定兴镇要强化国道以东、飞机场以西村庄的管控,最大限度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数量和频次。
禁放区内不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要强化巡查监管,做好销售摊点清理。
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经营性门店(含餐饮单位)教育管理和监督,逐一签订禁放承诺书,杜绝春节后开业或餐饮单位承办婚宴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局要发挥职能作用,对违反本通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广大居民要强化生态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禁放规定,自觉抵制、积极劝阻和主动举报各类违法行为。举报。
据了解,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举报。
来源:定兴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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