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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会章程

定兴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定兴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热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帮助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为目的,协助政府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为政府促就业保民生工作解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助力,营造关心支持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为建设“和谐定兴、经济强县”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定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社团登记机关是定兴县行政审批局;社团管理机关是定兴县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开放路南侧。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

宣传有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及家属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指导并协助退役军人及家属创办企业参加人力资源招聘、项目市场推广等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爱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事业,并在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方面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三)服从促进会领导,遵守促进会章程;

(四)企业会员必须是退役军人创办或出资的企业、退役军人经营管理的企业以及吸纳有退役军人比例15%以上的拥军企业;

(五)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都必须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个人提交正式的入会申请书到秘书处;

2、秘书处将会员申请书及个人简历上报理事会;

3、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2寸个人近期免冠照片2张;

4、理事会对申请的个人讨论研究并通过;

5、秘书处根据理事会的决议,为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二)企业会员

1、提交正式的入会申请书到秘书处;

2、提供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寸个人近期免冠照片2张;

3、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简历1份,企业相关介绍和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理事会对申请的企业会员讨论研究并通过;

5、秘书处根据理事会的决议,为企业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会会费管理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情况适时在理事会通报。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1名、荣誉会长1名、副会长4名、秘书长1名、监事3名,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在国家、省、市级退役军人服务工作中受到表彰和社会好评;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乐于和志愿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服务奉献;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提出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照要求向成员大会提供书面工作报告;

(四)管理印章和证件;

(五)负责文书和档案资料管理;

(六)管理财务工作,起草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收支决算报告;

(七)筹备和组织各类会议;

(八)筹备和组织公益活动,负责对外交往工作各项事宜;

(九)拟制各类工作规划、计划和预案、方案,编撰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定和承办成员入会事宜;

(十一)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年8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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