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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定兴县年散煤强化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煤。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县内全部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日常商业、生活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热未能覆盖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级驻县单位)、驻县部队、居民住户、工商企业、城中村(农村)住户,全部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取暖过冬。
承担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一律实行用煤审批备案制,经市环保局定兴分局、县大气办审批后方可使用燃煤。
二、禁售。全面取缔所有煤炭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燃煤。
三、禁储。除许可用煤单位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现有燃煤(包括型煤)由县政府委托各乡镇(城区)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回收处置。
四、禁运。任何车辆一律不得在本县范围内运输燃煤。用煤许可单位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经发改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审批后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
五、严格处罚。县政府将禁煤工作列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各乡镇(城区)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局、交通局、市环保局定兴分局、执法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养路工区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进入县内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查处;对违法经营销售燃煤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使用燃煤或为经营、销售和非许可使用燃煤者提供场地的,依法予以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监督。县政府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定兴分局设置举报电话,分别是、。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燃煤等行为,一经查实的,将给予举报人-元的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来源:定兴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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