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兴法院将司法鉴定程序嵌入案件办理和调解链条,通过三方共同调解的方式化解了一起委托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既彰显了法律的力度,又体现了人性的温度。
原告郑某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与高速护栏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自身车辆及路产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原告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发后,因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即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同时申请了车辆损失鉴定。
司法技术室干警收到该案件的委托后,因保险公司未按通知参与选取鉴定机构,本案以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为河北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在机构确定后,司法技术室干警立即与鉴定机构进行了联系,确定了勘验时间并通知双方事人按时到场参与勘验,勘验完毕后,司法技术室干警在与原告沟通过程中,发现原告对鉴定结果期望值过高,且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随后与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取得联系,针对此问题进行了反馈。为使当事人找到解决纠纷的途径,少走弯路,让该纠纷及时得到化解,同时节省办案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本案中,采取“承办法官+司法技术室工作人员+鉴定机构”的调解模式,以鉴定为切入口,三方共同对原告做调解工作,向其说明依据鉴定机构技术人员的意见,其车辆损失较小,如其坚持做出鉴定意见,只会增加额外支出,很难达到预期的赔偿结果。最终,原告跳出了‘牛角尖’,撤回了起诉,案结事了。
供稿:丁晚屏
原标题:《诉源治理︱定兴法院:“承办法官+司法技术人员+鉴定机构”三管齐下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