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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清苑区政法机关重拳出击,对缠访闹访、违法择机上访、组织串联越级上访等信访活动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判处有期徒刑13人、刑事拘留11人、行政拘留17人。清苑新闻频道选择了部分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以此为鉴,自觉守法、依法信访,规范自己的信访行为,避免违法上访行为的发生。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例1、被告人付某国、付某英、付胜某、马某芹、孟某、付某楠、付某阳、付某影,均为清苑区东吕乡人。因付某国儿子付大某在打工期间,意外触电死亡。该八人多次到乡政府、电力局、区政府缠访闹访,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年4月9日,因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十个月(缓刑二年)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
案例2、李小某,女,清苑区张登镇人,以本人承包地被某企业无偿占用、开荒地被倾倒垃圾、村干部违纪、乡村干部和公安干警包庇村干部等各种理由,先后到省、市、区政府和信访部门及国家信访局缠访闹访,并多次到天安门广场等非接待场所,以访施压,提出各种无理要求。且在上访过程中对接访人员强行索要钱财,以不给钱就不回家相要挟,迫使接访人员给其钱财。年3月6日李小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4月5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案例3、韩某民,男,清苑区冉庄镇人。自年开始,韩某民以村干部违纪、刘某某非法占地为由,多次到省、市信访部门越级上访,到北京非接待场所上访,并索要刘某某钱财。年5月1日,韩某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16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案例4、王某、解某,均为某企业改制失业人员。该二人以某企业改制不符合国家政策为由,多次组织该群体人员到国家信访局集体越级访,给我区信访稳定工作带来了极大被动。在信访活动中以不给钱就不回去为要挟,强行向接访人员索要钱财元。王某、解某先后于年7月和8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案例5、谢某、贾军某、毛某某、樊新某、董新某,均为某企业改制后失业人员。该五人以企业改制后要求重新上岗、补发工资等为由,多次到省、市、区有关部门上访,并缠访闹访;多次组织、参与人员到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集体越级访;年6月28日伙同某企业下岗职工孙某生,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某餐厅门口聚集,欲到中南海上访滋事,被北京警方查获。年6月29日,该五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8月6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扰乱公共秩序
案例6、赵某柱、单某芳,均为清苑区臧村镇人。该二人以反映土地问题为由,多次到国家有关部门越级上访。于年5月29日到北京非接待场所上访,被北京警方查获。年5月30日,该二人因扰乱公共秩序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7、苑某茹,女,清苑区白团乡人。自年开始,以供暖时暖气管道噪音大、玉米苗被烧、土地被他人侵占等各种理由,多次到省、市、区信访部门上访,并参与越级集体访。年4月15日,到北京中南海等非接待场所上访,被北京警方查获。年4月16日,苑某茹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
案例8、梁某,男,清苑区张登镇人。年5月23日,其伙同其妻子李某等人,以其医院住院期间受虐待为由,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李小某抬到区信访局侯访大厅,留置长达30多个小时,严重影响了信访局办公秩序。年5月23日,梁某因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五日。医院办公秩序
案例9、申某英、刘某新、申某强、申某生、和某、许某房、申某芬、马某莲,均为清苑区阳城镇人。年6月10日,因申医院住院期间死亡,申某生、申某英等人便将医院门诊楼门口,在门口以哭闹、打横幅、摆祭品、医院,讨要说法,医院办公秩序。年6月10日,该八人因医院办公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五到十日的行政拘留,每人处以五百元罚款。述评:必须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
当前,全区上下正在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千年大计“雄安新区”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努力建设美丽、和谐、平安、富裕清苑的大好形势下,却有极少数人,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政府部门工作,为达到个人的目的,以越级访、集体访、缠访闹访、围堵政府机关、网上恶意炒作等形式,故意以访为名、以访施压、借访闹事、借访谋利,故意寻衅滋事,肆意践踏法律尊严、混淆公众视听、扰乱公共秩序,极大地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必须立场坚定、态度坚决、严惩不贷。
信访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信访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依照相关程序,到指定的接待场所理性、合法、有序表达诉求。
依据《河北省信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的,应该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本级或上一级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五人以上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事项的,应该推选不超过五人的代表。
《河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八条和三十九条规定:采取走访形式在非接待场所上访的;聚众围堵国家机关、阻塞道路交通扰乱社会秩序的,实施静坐、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滋事行为的;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信访接待场所的;煽动、串联、威胁、以财务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通过网络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虚假信息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是惩恶扬善的利器,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任何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任何企图以非法的形式,来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达到个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挑衅法律尊严、逾越法律底线、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面前碰的头破血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来源清苑广电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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