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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一人露天焚烧垃圾,罚款元

马某属,露天焚烧垃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罚款:人民币元。定兴县环境保护局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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