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老旧车淘汰步伐,切实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按照上级工作安排部署,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经核查,我县共有辆机动车已达强制报废标准,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现予以公告(名单附后)。
请机动车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携带报废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到县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停办车主所有业务。机动车仍上路行驶的,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并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来源:定兴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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