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二)取得本县居住证明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县户籍人员;(三)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可以参照使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时间
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实行预缴制,按年度缴纳。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全员统一参保,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元,政府财政补助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政府或者医疗救助基金等按个人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症患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同级政府或者医疗救助基金等按政策予以资助。
四、提交材料
(一)城乡居民参保需提供家庭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身份证、非本县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享受政府资助的特殊困难人员另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证》、《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申报认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认证》、《扶贫手册》等相应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缴费方式
(一)在农村居住的居民缴费,由村委会具体负责,以户为单位统一收缴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统一建立参保登记花名册,并开具河北省统一的收款收据。(二)在城镇居住的居民缴费,由所属社区(居委会)负责,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三)特殊困难人员,按照同级民政、残联提供的花名册,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补助资金划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具有双重或多重属性的特殊困难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救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六、中途参保
(一)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中途参保,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到账之日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二)新生儿缴费,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待遇。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日,跨两个年度的,按规定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可分别按2个年度享受待遇。新生儿6个月内未办理参保缴费的,按中途参保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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